首页 /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公示期满后,监督检查司负责将拟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场所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