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负责组织对推荐对象的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场所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