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一般每3年命名一批。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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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