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一般每3年命名一批。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