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对大、中、小学校集体、现役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给予免票参观等优惠待遇。有条件的教育基地,应当逐步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免费向社会开放。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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