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对大、中、小学校集体、现役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给予免票参观等优惠待遇。有条件的教育基地,应当逐步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免费向社会开放。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