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充实宣传教育材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丰富宣传教育手段、增强宣传教育效果,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