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制定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完整的档案制度,有计划地对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