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就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自然资源部意见的,由法治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内设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并开展协调工作。 立法协调意见由法治工作机构汇总后报部领导审定。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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