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文本的英文翻译工作由法治工作机构组织。 部门规章公布后三十日内,起草机构应当将英文译本送审稿送法治工作机构。 法治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部审定后形成部门规章英文文本,并在部门户网站或者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上公布。 部门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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