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起草机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等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提交法治工作机构。 起草机构向法治工作机构提交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一)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起草目的和依据、立法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制度、征求意见情况、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等; (三)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有关行政措施实施效果的预评估报告; (五)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拟新设立行政许可的,还应提交设立行政许可的听证论证材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名义行文报部审议。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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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