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七条第二章 安全技术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总体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安全区的设置,低安全等级业务模块可以就高放置于高安全等级区域,但是应当避免形成不同安全区的纵向交叉联接。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