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安全技术第六条部署在生产控制区的业务模块与终端联接使用非电力监控专用网络(如公用有线通信网络、无线通信网络、运营者其他数据网等)通信或终端不具备物理访问控制条件的,应当设立安全接入区。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