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安全技术

第六条

部署在生产控制区的业务模块与终端联接使用非电力监控专用网络(如公用有线通信网络、无线通信网络、运营者其他数据网等)通信或终端不具备物理访问控制条件的,应当设立安全接入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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