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安全技术

第四条

电力监控系统应当实施分区防护,防护区域按照安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生产控制区(可以分为安全I区和安全II区)和管理信息区(可以分为安全III区和安全IV区)。不同电力监控系统的生产控制区、管理信息区可以分别独立设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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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