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安全技术
第四条
电力监控系统应当实施分区防护,防护区域按照安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生产控制区(可以分为安全I区和安全II区)和管理信息区(可以分为安全III区和安全IV区)。不同电力监控系统的生产控制区、管理信息区可以分别独立设置。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安全技术
电力监控系统应当实施分区防护,防护区域按照安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生产控制区(可以分为安全I区和安全II区)和管理信息区(可以分为安全III区和安全IV区)。不同电力监控系统的生产控制区、管理信息区可以分别独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