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对于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电力监控系统故障的,由其运营者按相关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导致电力设备事故或者造成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按国家有关事故(事件)调查规定进行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