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电力监控系统故障的,由其运营者按相关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导致电力设备事故或者造成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按国家有关事故(事件)调查规定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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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