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对于其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