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其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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