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在技术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电力监控系统存在可能导致网络安全事件的重大安全风险时,可以采取断开其数据网络连接、断开其电力一次设备连接等措施管控安全风险。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