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运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安全分区、边界防护等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二)未采取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措施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 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大事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