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技术支持。 运营者应当建立本单位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技术监督体系,全方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电力调度机构对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变电站(换流站)、发电厂(站)等涉网部分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进行技术监督。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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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