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当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制度,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结构安全原则,强化安全免疫、态势感知、动态评估和备用应急措施,构建持续发展完善的防护体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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