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的联合防护和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范围内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应急处置,定期组织联合演练。 当遭受网络攻击,电力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或者故障时,运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以及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并联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注意保护现场,以便进行调查和溯源取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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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