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重要电力监控系统应当建立系统备用和恢复机制,对重要设备冗余配置,对重要的数据定期备份,并定期进行恢复性测试,支撑系统故障的快速处理和恢复,保障电力监控系统业务连续性。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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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