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应急措施第二十八条重要电力监控系统应当建立系统备用和恢复机制,对重要设备冗余配置,对重要的数据定期备份,并定期进行恢复性测试,支撑系统故障的快速处理和恢复,保障电力监控系统业务连续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