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方案、安全测试评估报告和漏洞隐患细节等有关资料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管理委员会和运营者等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禁止关键技术和产品的扩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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