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运营者应当选用经管理委员会组织检测认证合格的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不得选用经管理委员会通报存在供应链安全风险的产品。运营者对专用安全产品的采购、运行、退役等全过程安全管理负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运营者应当选用经管理委员会组织检测认证合格的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不得选用经管理委员会通报存在供应链安全风险的产品。运营者对专用安全产品的采购、运行、退役等全过程安全管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