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运营者应当以合同条款的方式要求电力监控系统供应商保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未设置恶意程序、不存在已知安全缺陷和漏洞,并在产品和服务的全生命周期内负责;当产品和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告知运营者;当存在重大漏洞隐患时,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运营者应当以合同条款的方式要求电力监控系统供应商保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未设置恶意程序、不存在已知安全缺陷和漏洞,并在产品和服务的全生命周期内负责;当产品和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告知运营者;当存在重大漏洞隐患时,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