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制度,采取以自评估为主、检查评估为辅的方式,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纳入电力系统安全评价体系。 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定期将调管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和整改情况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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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