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运营者在电力监控系统规划设计阶段,应当制定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方案并通过本单位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管理部门以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审核,系统投运前应当完成方案实施并通过本单位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管理部门验收。 接入调度数据网的系统及设备,其接入技术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审核同意。 需要设立安全接入区的电力监控系统,应当在安全防护方案中对接入对象规模进行评估,避免单个安全接入区接入规模过大,可以按业务、地域分别设立安全接入区。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