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监控系统运营者以及与其相关的规划设计、研究开发、产品制造、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等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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