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监控系统运营者以及与其相关的规划设计、研究开发、产品制造、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等单位。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