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安全技术
第十七条
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基于内置探针等的网络安全监测手段,实时监视分析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运行状态及可疑行为告警。与调度数据网相连的电力监控系统,其网络安全运行状态及可疑行为告警信息应当同步传送至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监视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对原始安全数据的重复采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安全技术
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基于内置探针等的网络安全监测手段,实时监视分析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运行状态及可疑行为告警。与调度数据网相连的电力监控系统,其网络安全运行状态及可疑行为告警信息应当同步传送至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监视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对原始安全数据的重复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