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安全技术

第十五条

电力监控系统各分区边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穿越生产控制区与管理信息区、安全接入区之间边界的通用网络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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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