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十五条第二章 安全技术第十五条电力监控系统各分区边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穿越生产控制区与管理信息区、安全接入区之间边界的通用网络服务。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