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安全技术
第十四条
安全接入区应当设置负责转发采集与控制报文的通信代理模块,通信代理模块与终端之间的通信应当采用加密认证措施。业务模块经安全接入区与终端之间传输控制指令等重要的数据时,应当与终端进行端到端的身份认证。 安全接入区内应当简化功能配置,禁止存储重要的数据,并使用可信验证措施加强通信代理模块保护。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安全技术
安全接入区应当设置负责转发采集与控制报文的通信代理模块,通信代理模块与终端之间的通信应当采用加密认证措施。业务模块经安全接入区与终端之间传输控制指令等重要的数据时,应当与终端进行端到端的身份认证。 安全接入区内应当简化功能配置,禁止存储重要的数据,并使用可信验证措施加强通信代理模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