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安全技术
第十三条
生产控制区应当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网络服务功能,禁止选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产品,应当对外设接入行为进行管控。 生产控制区重要业务应当优先采用可信验证措施实现安全免疫。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安全技术
生产控制区应当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网络服务功能,禁止选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产品,应当对外设接入行为进行管控。 生产控制区重要业务应当优先采用可信验证措施实现安全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