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安全技术

第十三条

生产控制区应当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网络服务功能,禁止选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产品,应当对外设接入行为进行管控。 生产控制区重要业务应当优先采用可信验证措施实现安全免疫。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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