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安全技术

第十条

安全I区与安全II区之间、安全III区与安全IV区之间、安全接入区与终端之间应当设置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逻辑隔离设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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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