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安全技术第十条安全I区与安全II区之间、安全III区与安全IV区之间、安全接入区与终端之间应当设置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逻辑隔离设施。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