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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