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运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