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安全支持保障

第三十六条

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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