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安全支持保障
第三十六条
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支持保障
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