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安全支持保障

第三十二条

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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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