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利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方式从事新闻、出版、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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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