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十条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条利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方式从事新闻、出版、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制定机关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