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产、组装、提供和销售终端设备,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生产、组装、提供和销售终端设备,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