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终端设备,是指能够接入卫星通信系统进行语音互通、文字收发或数据交换的民用手持终端、便携式终端、固定终端和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载具上搭载的支持直连卫星服务的终端。

(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是指利用终端设备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不经过中转设备,直接连接通信卫星提供语音互通、文字收发或数据交换服务的活动。

(三)关口站,是指卫星通信链路中用于信号中继、转接、分析等处理,可以接入地面固定网络、地面移动通信网的地面设施。

(四)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者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与卫星通信或者通过卫星与同样具有无线电收发功能的设施、设备通信的设施、设备。

(五)配套通信平台,是指用于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实现卫星通信功能的综合性通信设施、软件系统和运营平台,包括关口站和地球站控制系统、信号处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通信协议管理系统、用户管理系统等。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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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