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及生产、组装、提供、销售终端设备的,由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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