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及生产、组装、提供、销售终端设备的,由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