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开展监督检查,终端设备生产者、组装者、提供者、销售者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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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