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开展监督检查,终端设备生产者、组装者、提供者、销售者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开展监督检查,终端设备生产者、组装者、提供者、销售者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