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提供和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及生产、组装、提供、销售终端设备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提供和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及生产、组装、提供、销售终端设备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