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开通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建立电信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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