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开通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建立电信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开通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建立电信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