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设备设施和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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