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设备设施和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设备设施和服务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