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对终端设备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监督管理。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技术特点以及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建立完善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对终端设备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监督管理。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技术特点以及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建立完善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