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三章 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终止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可行的用户善后处理方案,报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按规定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相关许可、核准手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
终止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可行的用户善后处理方案,报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按规定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相关许可、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