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三章 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终止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可行的用户善后处理方案,报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按规定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相关许可、核准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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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