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将关口站、地球站等地面设施建设在境内,或者使用境内的地面设施,接入在境内合法运营的地面通信网络。境内用户数据应当在境内地面设施处理,未经批准不得经由卫星转发至境外关口站、地球站等设施。
提供和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