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依法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不良信息的,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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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