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依法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不良信息的,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依法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不良信息的,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