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建设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设施的,还应当遵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电信网络运行有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服务安全稳定运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