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在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实名验证未通过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在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实名验证未通过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