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向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互联网域名、码号等通信业务资源。

向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完成与境内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单位的协调,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

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通信保障时,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应急通信需求。

制定机关
国家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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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